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 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 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人民政府设立宜昌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五类:
(一)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 技术发明奖;
(三) 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五)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以及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 地域的公民、组织,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市科 技奖。
第四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宁缺勿滥的 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进行协调,公开 征求并处理对评审结果的异议,作出授予市科1技奖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从有关科技、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库中,聘请人员组成评审 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类设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点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 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 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 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 品、工艺、材料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 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 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2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 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的。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 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 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 有全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 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 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 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 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0%;
(三) 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木 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o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类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 突出贡献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年评 审一次。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数量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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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审和授奖
第十三条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 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二)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 五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 家的鉴定结论确定。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 材料、技术资料和应用证明。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中一 种奖类的评审,但可同时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评 审。
第十五条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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