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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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史分权制衡
第三篇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
分权制衡的法律思想
——自然法学与近代宪政制度的完美结合,催生了现代法治(ruled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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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洛克1632—1704的分权法律思想
洛克系统地提出了并阐释了分权理论.
他认为国家权力是一个复合权力而不是单一权力。
认为国家权力可以细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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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思想
(一)为何要进行分权?
从剖析人性入手,认为人性有“恶”的一面,这是必须进行分权的根本原因。
“谁认为绝对的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攫取权力,借以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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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思想
(二)怎样进行分权
1、立法权:指的是享有权利知道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也就是制定法的权力。
2、执行权:指的是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3、对外权:指的是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对外权实际上也属于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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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思想
(三)强调权力要分立
“担任立法的人与担任执法的人不一样,前者可以在短期内完成立法工作,而后者的工作是长期的,这两种权利要分开,由不同的机关行使。”
“ 如果立法者也是法律的执行者,就会产生弊端,可以自己不服从法律,立法时使法律服从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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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思想
(四)重视立法权的作用:
1、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在执行权和对外权之上的最高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要服从立法权。
2、立法权不但是地位最高的权力,而且是神圣不可变更的权力,没有经过立法机关批准任何人的命令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3、立法权不能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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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分权思想
4、按照立法权的归属来划分政体:
民主政体(Democracy)
寡头政体(Oligarchy)
君主政体(Monarchy)
混合政体(Mixed 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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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孟德思鸠 1689—1755的三权分立法律思想
孟德思鸠吸收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理论。
三权分立的理论是孟德思鸠自由理论在政治体制上的继续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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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要进行三权分立?
原因 :1、认为最为理想的政治状态是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分权和法治的王国
2、君主立宪政体之所以是最好的政体,就是因为他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要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3、三权分立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政治自由,防止国家权力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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