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5-19
(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 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 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第七条 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 下列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集装箱运输车辆;
(三)重型载货车辆。
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辆,其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三)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15日内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办理相关手续。
大型物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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