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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精编
离职员工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IPLY/JL/615-02
甲方:
乙方:
第一条:鉴于
1、 乙方于年月日正式从甲方离职,离职之前乙方担任甲方研发中心主管,涉及和掌握公司产品配方、产品设计、各种内部会议纪要及录音、各客户项目的解决方案文 本等多方面的重要信息;
2、 乙方承认,由于受聘于甲方公司(包括接受公司向其提供的培训) ,能充分接触公司的 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 ,并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供 应商有广泛的往来;
3、 乙方承认,如果离职之后,向甲方现有或者潜在的竞争对手或者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 息,将会使甲方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并将会损害甲方的利益;
4、 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于甲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二条:保密内容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涉及到的甲方所有资料:产品配方、产品设计、各项专利、各种内 部会议纪要及录音、各客户项目的解决方案文本等多方面的重要信息;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涉及到甲方项目的所有资料、数据和信息,这些客户包括:
3、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信息的甲方产品配方、产品设计、 各项专利、 各种内部会议纪要及录音、 各客户项目的解决方案文本等多方面的重要信息;
4、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 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甲方客户的上述信息资料,也不得使用这些 信息成果;
5、 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在双方的雇佣关系终止后的五年内仍然有效。
第三条:竞业禁止义务
1、 乙方从甲方离职后 3 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 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2、 乙方从甲方离职后 3 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 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3、 乙方从甲方离职后 3 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 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 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二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以及第三条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违约责 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因为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 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已经透露或者可能透露保密信息,甲方应有权阻止乙方,或组 织乙方向已透露或可能向其透露保密信息的任何一方提供服务。而且,甲方还有权寻求 其它救济方式,包括对损失、损害的索赔。
第五条:公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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