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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9]105号)和《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令24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出售、报损、报废、非转经等,其程序如下:
财政审核批复
单位在财政局企业科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进行资产处置和账目调整
单位提交处置资产报告(请示)并附列拟处置资产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国有业资产损失处理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两种方式。
(一)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处置程序:按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规定程序如下:
核销权益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作损益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定
企业财务部门审核后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涉及诉讼的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内部责任部门取证提出报告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3号令)和《重庆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转让暂行办法》(渝府令167号)的规定程序如下:
产权变更登记
价款结算交割
挂牌上市成交签约
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征集受让方
资产评估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报财政(转让后不再控制股及500万元以上报政府)审批
按内部决策报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
拟定转让步方案征求债权单位及职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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