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源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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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Office Tower B,Rong Chao Center, YiTian ROAD,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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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源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源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源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源兴医药股份”)的
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源兴医药股份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项
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声明与承诺,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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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和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或复印件材料与原件一致。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
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
及对本次申请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
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确认、担保、
保证或承诺,对于该文件及所涉的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
适当资格。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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