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差旅费借款;
零星购物借款;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到财务部领款;
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对零星购物借款: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到财务部领款;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元(如 2000 元) ,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
定额借款(备用金) ,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
再借。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经各级主管签批。
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 2 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 支票或汇票支付, 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
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 5 天内报销差旅费;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 5 天内报销;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 2 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
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
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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