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购销合同(同名4918)
适用项目:丹阳碧桂园A地块(一标段)
钢
材
购
销
合
同
需 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沪)
供 方:镇江市顺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钢材购销合同
买方(甲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沪)
卖方(乙方):镇江市顺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经过洽商,卖方同意向买方指定的丹阳碧桂园A地块(一标段)项目供应钢材,以满足项目的施工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产品要求
:线材、螺纹钢。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
:多种规格。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卖方应确保所供产品的规格满足国家标准及买方要求,否则视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绝签收。
:联峰、马钢。沙钢、雨花、金虹、鹤塔作为指定供货品牌,对钢材品牌的限定范围如下:但卖方所供钢材中,每批次单一规格最多不超过两家,原则上不限钢厂。钢材标牌应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应齐全,卖方供货时随车必须提供卖方加盖公章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必须与送货单、规格及炉批号对应统一,炉批号必须为钢印打印,所供钢筋品牌总数每月不得超过六家。
3、产品包装
卖方应按照产品的厂家原包装方式交货。
4、产品价格及计价方式
:根据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
以买方要求的(含所有材质、规格、型号)钢材订单当日的上海西本会员指导报价基础上加50元/吨作为结算价(定尺长度9米),12米不另行加价。此单价中已包含材料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利润、税金等费用;此单价不随市场变化而作调整。
5、产品交付
:江苏丹阳市南二环路(S122省道)、华南路丹阳碧桂园A地块(一标段)项目部工地内、卖方所供货物卸货地点必须为本合同交货地点,否则,所发生货款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不予结算。
(一标段)项目钢材的供应。
:买方应于交货之日前一天下午3点(周五中午12点)前以中建四局信息平台形式向卖方订货,确定具体发货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事宜(双方确认传真件有效)。卖方应按照平台订单要求送货。
,卖方应随货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合格证、质保书),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卖方印章。
,卖方应确保已经知悉产品运输的交通状况、交货卸车环境以及政府的交通管制政策措施,不得以此为理由就逾期交货提出抗辩。
6、产品的验收及异议处理
:卖方送货到交货地点后,必须随货提供生产厂家的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买方指定专门的验收人员(以买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对产品的标牌内容、外观质量、数量及质量证明资料等进行查验,如符合合同约定,则上述验收人员应共同在物资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以此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有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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