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用火,或增设用电设施、设备,应严格按照动用明火审批制度、用电安全制度办理。
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酒店营业期间不得使用明火。因施工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火单;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本单位和外单位因施工动火的工程,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火单。
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落实专人监护,动火完毕立即清理现场。
不办动火单擅自动火者,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对施工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五) 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配电室、停车场、楼层天花板和仓库等处)必须由有关部门会审方能动火,违者从重处罚。
三、用电安全制度
涉及到用电安全的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护好现场。
在高压室内进行工作、检修时,至少有两人在场,遥测或检修电容和电缆前后应充分放电。
事故处理及拉合开关单一操作应记入运行日记。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由低压到高压,由分开关到总开关顺序进行,送合闸的顺序与之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刀闸。
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制度,必须按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录,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校正接线图。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违章用电,按照工程部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和用电设备者;
2、定时电力用户规定时间以外使用电力者;
3、在电价较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较高的用电类别的电气设备者;
4、私自改变用电类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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