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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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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19882)
特殊作业管理规定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减少意外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单位检维修作业、高处作业、临时起重作业、拆除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临时动火作业规定,并实行作业票制度。
一、一般要求
,必须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前落实好各项措施。
、批准、签发人:企业负责人( )
,保存二年。
,将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安全措施提前3天报备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区属公司安监部门(以下统称镇级安监部门)。
二、特殊作业基本要求
(一)检维修作业基本要求
定义:检维修指机械设备、设施、生产场所的保养、检修等工作。
,有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有专人监护。

、检修必须停止机械设备的运行,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牌显示设备在保养检修中。

、坠落等风险的,要有防范措施,保证风险受到控制后,方可作业。对已经有危险状态的检维修对象,要采取加固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检维修作业。

(二)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定义:凡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无平台、护栏,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
,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包含搭设脚手架)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
,设置生命线,生命线拉设垂度小于长度的5%。

,1人保防。
,使用必须有人护梯。梯子与水平面成75°的夹角,梯脚要有防滑措施。
,移动脚手架必须符合要求,必须安装护栏,紧锁滑轮。5米以上禁止使用移动脚手架。
、瓦棱板等不承重的物体上进行作业。
、洞口作业必须加设护围措施。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JGJ80-2016)执行。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1992)的规定执行。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和生命线。
《安全带》(GB 6095-2009)要求。
(三)临时起重作业基本要求
定义:凡利用各种吊装机具(汽车吊机、塔吊、行车、手拉葫芦等)临时性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为起重作业。
,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超重、超跨度起重作业。

、吊具、索具、钢丝绳等器具。
,警戒区内不得站人。
。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的,应报告电力部门,经电力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业。
,必须切断电源。
、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起重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起重锚点。

,禁止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起吊。
、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起吊。
、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时起吊。

(四)拆除作业基本要求
定义:凡对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及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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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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