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馆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中的作用,保障人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 提供公共文化产 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地区(市)、县(市、区) 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建设和 监督管理,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 并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 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分别制定全国各级文化馆建设规划和标 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并保证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馆建设予以重点扶 持。
第五条 文化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应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数 量确定,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文化馆建设标准。
第六条文化馆的建设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方便群众参与的条 件。
文化馆的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本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文化馆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应与文化馆建设标准一致):多功能 厅、展览厅、宣传廊、培训教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舞蹈(综合)排练厅、 资料室、老年人活动室、文艺创作室等,以及管理用房、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应 建有小型剧场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八条文化馆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相关文化资 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第九条 文化馆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及 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文化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 应当组 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
后、0
经批准拆除文化馆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重新建设的文化馆 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 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的费用包括迁建补偿费用必须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
第十一条文化馆主要职能是: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社会教育, 提高群众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指导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组织并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
(四)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
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五) 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文化馆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