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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靖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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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靖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榆林靖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006年4月5日14时55分,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大客车在行驶至靖边县乔沟湾乡307国道1000km+750m处,,造成10人死亡、12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极为重视,先后作了重要批示。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通厅和榆林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日前,省安全监管局代省政府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予以批复:
一、榆林靖边“”特大道路交通伤亡事故是由于大客车驾驶员马树平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山区弯道下坡路段超速行驶,空档滑行,违章操作;加上当时扬沙并伴有零星小雨的气象条件,路面湿滑,摩擦系数降低,导致车辆在拐弯时发生侧滑甩尾,方向失控,冲出路面,坠下悬崖。马树平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员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的管理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马树平,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对事故管理责任人、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技科安技员郭文华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建议调离现任岗位。
3、对事故管理责任人、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技科科长雷锦良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对事故领导责任人、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5000元罚款。
5、对事故领导责任人、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白书年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10000元罚款。
6、对事故责任单位、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如下:
(1)由省交通厅责成省运管局暂停其新增客运线路业务的审批;
(2)由榆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
(3)由省安全监管局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其10万元罚款。
7、责成靖边县人民政府向榆林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来抓。要巩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完善交通安全管理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防止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
2、加强管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交通及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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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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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