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电影赏析纵观美国审判,其最大特点在于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审判历史之久远,可追溯到 9世纪的法国,之后引入英格兰。直至今天,在英国王室法院的审判中,只要被告人做无罪答辩,且这一辩称不被控方接受,被告人就要接受陪审团的审理,与之对照,在美国,任何联邦法院初审案件,如果可能判处 6个月以上刑罚,而且案中被告是成年人,被告均有权获得陪审团审判。所谓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 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 12 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 18 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挑选陪审员,先由法庭用抽签的办法,抽出若干名有本州身份证的居民,作为候选人。之后他们每人都必须填写一份有关本人情况的调查问卷。得到法庭通知后,再到法庭接受询问和下轮挑选。通俗地说陪审团就是抽签随机选出的符合资格的公民,他们被集中到一起,案件审理期间不得和外界联系。他们负责投票决定对某一被告来说:一是否起诉; 二是否有罪。根据此制度,在审判中,既有专业的法律人事参加,又有非专业的群众参加, 从其个人公平的角度判断事实与定罪。陪审团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美国专家认为:陪审团审判的消极作用就是可能是某种隐蔽的社会偏见者的容纳者, 所以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也可能给判决带来偏见。但瑕不掩瑜,就社会正义来说, 陪审团本身可被看作是一个重要平衡器,就是说陪审团的人民性使陪审团能够通过证人证据,并通过自己的潜意识,有时是有意识的观察世界的方式,从警察或社会大众所要求的角度来作出解释。也就是说,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分明。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陪审团制度是司法部门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人们常常批评道,陪审团成员往往带有明显的种族、阶层或地域色彩,在一些有争议性的大案中倾向于放纵嫌犯,致使民主的审判偏离公正的方向。实际上,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困惑和头疼的责任,即在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从而大大减轻了法官的社会压力,维护了法官的权威和声望。在诉讼中,经常会面临摸棱两可、难以确定的案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陪审团集思广益,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把法官从司法困境中解脱出来,超尘拔俗,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而不被纷繁复杂的事实问题所纠缠。总之,在美国人看来:人民才是最终的审判者,这样的价值理念使得陪审团制度在美国长盛不衰,陪审团不仅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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