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70928( 颁布时间) 20071101( 实施时间) 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07 年9 月 26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1月1 日起施行。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年9月 28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 (一)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及其空间设置的招牌、路牌、站牌、广告牌、指示牌、电子显示牌(屏) 、牌匾、灯箱、霓虹灯、宣传栏、画廊、实物造型等; (二)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及其空间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第四条利用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应当纳入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范围, 实行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及其空间、交通工具统称为阵地, 依附阵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统称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符合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文明。第八条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管理工作。县(市) 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管理工作。工商、建管、市容环卫、市政、园林、财政、物价、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做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管理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条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市政、园林、供电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 规划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危及公共安全、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教育文化场所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的; (六)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利用公共阵地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偿使用。利用自有或者他人所有阵地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 经阵地所有人同意并与规划行政部门签订协议后, 其使用权公开出让, 有偿使用。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阵地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 应当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其使用权协议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扣除成本后全额上缴财政。第十三条公交站牌、候车廊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四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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