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管理简介院系:信息工程班级:自动化 09-3 姓名: ** 学号: 0905130 *** 摘要: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于 20 世纪 80 年代后半期, 90 年代中期以来有所调整和加强,在基本立法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并在渔船削减和禁渔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存在法制不完善、现有制度未能全面执行的问题:①《渔业法》配套行政立法滞后;②部分已经实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尚未有立法予以规范;③现有的渔具限制、幼鱼保护等措施未能得到有效执行;④捕捞产出控制和渔业资源分配制度缺失, 仍主要依靠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⑤捕捞准入制度、捕捞统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基本制度缺乏。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制建设, 既需要加强现有制度的实施性立法, 也要注重基础管理制度的完善, 更为重要的是加强执行。建议:①严格执行现有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 特别是渔具数量、规格限制管理和幼鱼保护技术措施, 并加强《渔业法》配套立法, 提高《渔业法》的可执行性;②加强基础制度建设, 特别是捕捞统计数据监督与核实制度、适合我国国情的渔业资源分配制度。长期以来, 以消耗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发展, 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受资源与环境的制约, 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立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动发展,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 被确定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基本国策。 2 历史回顾 建国初期至 20 世纪 70 年代末期建国初期到 20 世纪 70 年代末的渔业资源法制建设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到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这一时期, 我国开始制定颁布渔业法规, 并建立了一些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代表性的有 1955 年《关于渤海、黄海和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及其 1957 补充规定、 1962 《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和《关于制止在浙江敲作业的通知》等。 1964 年又制定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但由于该时期我国渔业生产力较低, 渔业政策以恢复和发展渔业生产力为主导, 对渔业资源管理在认识上具有局限性, 加上当时法律不被重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不能正确处理的宏观法制环境的影响[12] , 渔业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始阶段: 一是表现为法规效力等级较低, 主要是政府的行政命令、通知, 以及试行办法、条例草案等, 其内容则主要是技术性管理措施; 二是尚未形成基本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理念,尽管《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规定了一些渔业资源捕捞利用和繁殖养护的基本原则,例如草案第六条规定:“捕捞水生经济动物,应保留足够数量的亲体,使资源能够稳定增长”,但由于仅仅是草案,这些原则尚处于探索性阶段; 三是立法比较零散, 主要是某些捕捞作业方式和部分资源种类的管理, 系统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制体系尚无从谈起。第二个阶段是 1966 年以后至 20 世纪 70 年代末。这一时期受特殊的国内政治环境的影响, 渔业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原有的法律制度也受到冲击。但为实施这一时期我国和日本签署的有关民间渔业协定以及 1975 年中日政府间渔业协定,在东黄海建立了一些特定渔业资源保护区、捕捞作业限制区, 例如大黄鱼幼鱼保护区、带鱼幼鱼保护区、产卵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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