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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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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10226( 颁布时间) 20010226( 实施时间) 20040701( 失效时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36号( 文号)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牌标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标志是指巷牌、楼牌、门牌。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里巷、胡同均应设置巷牌; 楼房应设置楼牌;院门、楼门以及街道或里巷范围内的房屋均应设置门牌。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村庄, 其居住区分为区、排的, 应设置巷牌;院落、房屋应设置门牌。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牌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牌标志的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门牌标志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制、编排、设置、更换和管理。第四条门牌标志的设置、更换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筑物自命名、更名之日起一个月内, 由所有人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等相关文件提出申请; (二) 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需要增加门牌或设置余门牌的, 房屋所有人应于建筑物竣工后一个月内持审批手续、建筑物平面图等材料提出申请; (三) 门牌标志被损坏、丢失的, 由房屋所有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门牌标志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30日内设置门牌标志; 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跨区、县道路两侧建筑物门牌标志的设置, 由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第六条地名主管部门命名、更名地名涉及门牌标志的, 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之内通知公安机关。第七条巷牌、楼牌应设置在入口处左侧的墙体上。巷牌应设置在距离地面2至3米处。楼牌应设置在临街面明显处, 距离地面2至3米; 3层以上楼房应设置在2至3楼之间。第八条门牌按院落、楼栋或独立成间的房屋设置。院落设有两个以上门的, 应在一个常用门设置正门门牌, 其他门设置余门门牌。门牌设置在门楣右上端。第九条城镇门牌号编排,原则上应依据道路、里巷的走向确定: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排; (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 (四)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门牌号不宜采用上述原则编排的,由市公安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村庄门牌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编排, 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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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