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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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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以F简称试点实施外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C
第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
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C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具 体名单见附件1)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 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按照增值税
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巾报纳税C
第四条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 税服务的俏售额,
第五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 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 他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 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 专
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 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忖抵扣C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
,总0
第七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 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 则执彳八
第八条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 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 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巾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杭额口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俏古额+项收款J X顶征京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 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预 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 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俏仲须 项收款不包括■免税项H的4收垢
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按照增值
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巾报纳税C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收款、 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 填写《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 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 10日前传递 给总机构.:
汇总的俏售额包括免税项H的俏售额c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拈用「免税项廿的进项税额C
第十条总机构的纳税期 孤方••••
第十一条总机构应当依据《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汇总计算当期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 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 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中报纳税。抵减 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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