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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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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41111( 颁布时间) 20050101( 实施时间) 政府令第 233 号( 文号)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奶牛饲养管理第三章购销管理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 2004 年 11月4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 5 年1月1 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牛奶生产经营活动, 提高牛奶质量, 保障食品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 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牛奶,是指从母牛乳房内挤出的常乳。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奶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生鲜牛奶的生产和经营应当科学饲养、保证质量、公平竞争, 稳定产销关系,促进乳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奶业发展的政策, 对奶牛规范饲养的投入, 应当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良种培育与引进、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第六条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鲜牛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生鲜牛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鲜牛奶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奶牛饲养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奶牛养殖小区, 进行奶牛规模化饲养。分散养殖户的奶牛应当逐步进入当地的奶牛养殖小区。第八条奶牛养殖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舍); (二) 牛舍、牛体和挤奶用具清洁卫生,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标准; (三)建立饲养卫生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两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检疫”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按照奶牛饲养操作规程进行标准化饲养; (五)配备与饲养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稳定的无公害饲草基地。第九条奶牛饲养和挤奶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奶牛饲养、挤奶等工作。第十条奶牛饲养使用的饲料和兽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第十一条奶牛繁育必须选用具有合格证明的优质冻精配种, 冻精应当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种畜生产企业。禁止使用低劣冻精配种。奶牛养殖场(户) 应当积极开展奶牛的选育选配工作, 不断提高奶牛的品质,逐步淘汰劣质奶牛。第十二条奶牛养殖场(户) 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奶牛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 并建立免疫档案, 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奶牛进行规定疫病的检查、监测和防治。第十三条奶牛养殖场(户) 发现疫情, 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患有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疫病的奶牛, 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制措施。第十四条县(区)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场(户) 建立奶牛登记卡,对饲养的奶牛登记造册。奶牛养殖场(户)应当合理配置牛群结构,对奶牛逐一建立档案,并报县(区)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奶牛交易应当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染疫病牛不得进行交易。从外地引进奶牛或者奶牛销往外地, 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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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