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儿童预防接种纪录检查及补种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4-05-18 【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儿童预防接种纪录检查及补种办法第1 条本办法依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2 条国民小学及幼稚园、托儿所( 以下简称园、所) 之新生, 应于入学时提出各项预防接种纪录影本,供学校、园、所检查,以备当地卫生机关查核。第3 条儿童未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完成预防接种者,国民小学及园、所应通知并配合当地卫生机关辅导其补种。第4条国民小学新生入学时,除有医疗特殊情形者外,应完成下列之预防接种项目及剂次: 一卡介苗:一剂。二B型肝炎疫苗:三剂。三白喉百日咳破伤风混合疫苗:四剂。四小儿麻痹口服疫苗:四剂。五麻疹腮腺炎德国麻疹混合疫苗:一剂。六日本脑炎疫苗:三剂。七其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预防接种项目及剂次。园、所新生入学时应按规定之预防接种时程完成应接种之项目。第5条国民小学之新生及园、所新生预防接种补种事宜,由当地卫生机关支援医护人员、设备器材及提供疫苗,并连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配合。幼童预防接种补种,并应连系当地社政主管机关配合。第6 条国民小学及园、所对未完成预防接种之学生,应配合当地卫生机关采取下列相关措施: 一书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检查结果及补种事项。二学生如有其他医疗特殊理由未能完成预防接种者,应连系或转介至当地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以决定是否补种。三协助当地卫生机关办理补种事宜。第7条当地卫生机关、国民小学及园、所应配合实施预防接种相关之卫生教育及辅导。第8条执行预防接种纪录检查及补种工作之相关人员,应将检查及补种结果分别予以登录并进行统计。第9 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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