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一、参保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的待遇项目及标准 1、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2011 年8月 31日之前生育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时间及本人生育前 12 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2011 年9月1 日之后生育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产假规定:女职工的法定生育假期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 另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计划内怀孕流产或终止妊娠的,给予产假,不满两个月的,产假十五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产假四十二天。 2、生育医疗费: (1)、生育医疗费主要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诊查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定额标准为: 正常生产(含妊娠 28周以上)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2011 年8月 31日之前生育的标准为 1200 元; 2011 年9月1日之后生育的标准为 1400 元。确因生理和病理原因,实施剖腹生产的,每例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2011 年8月 31日之前生育的标准为 2500 元; 2 2011 年9月1日之后生育的标准为 3650 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 100 元。妊娠 10周以上 28周以下流产的标准为: 800 元; 妊娠不满 10周流产的标准为: 150 元; 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 150 元。(2)、 2011 年9月1 日之后生育的因生育引发的并发症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生下列因生育引起的 1种并发症的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同时,再给予医疗费补贴 500 元,若同时有 2种以上(含 2种)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补贴 1000 元。生育并发症 26 种: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猪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刚然综合症、产娠期中暑和产娠期精神失常。二、参保的男职工可享受的待遇项目及标准 1、按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职工享有 10天护理假,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假期工资。工资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 、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系未就业,计划内生育的一次性补助 1000 元医疗费。三、参保的生育女职工待遇的办理程序 3 女职工怀孕后,须在产前由单位经办人持《咸阳市生育保险费用申报表》、医院出据的怀孕诊断证明及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咸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足额缴费,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持以下相关材料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计划内一孩的需提供: 1、分娩医院签字盖章的《咸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卡》原件;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或一孩生育证明; 3、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女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6、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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