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89 第 1章总则第 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第 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 24m 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 24m 而未超过 100m 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第 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 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 2章基地和总平面 基地第 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 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 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 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 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第 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总平面第 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第 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 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 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第 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 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第 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第 3章建筑设计 一般规定第 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 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第 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 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第 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 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第 条窗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 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 应尽量减少; 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第 条门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 1m ,高度不应小于 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 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第 条门厅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第 条走道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走道长度(m) 走道净宽(m) 单面布房双面布房≤ 40 > 4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 8。第 条采光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 1∶6。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 1∶5。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第 条隔声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5dB(A 声级), 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A 声级)。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第 条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 、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 条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 ,设空调的可不低于 ;走道净高不得低于 ,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 。 办公用房第 条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第 条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第 条普通办公室。一、普通办公室宜设计成单间式和大空间式,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或公寓式。二、大空间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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