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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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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土地房产转让、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投资、租赁、抵押等(以下简称“盘活”)行为,加快企业搬迁调整步伐,促进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有序流转,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集团公司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改革发展情况科学统筹利用土地房产资源,并于每年11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土地房产盘活和利用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条 各集团公司要全面掌握所属企业土地房产情况,及时了解所属企业在改革发展调整过程中土地房产的变动状况,建立所属企业土地房产数据库和企业土地房产台帐,并根据土地处置情况实时更新,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土地房产利用变化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见附一)。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要按照内部程序进行决策,集团公司董事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事宜。所属企业盘活土地房产应由企业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厂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决议后,上报集团公司。盘活土地房产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转让土地房产须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并由集团公司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1、转让企业土地房产的请示;
2、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厂长办公会决议);
3、土地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企业土地房产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转让土地房产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报送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决议等相关资料;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机构出具的备案表;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复印件;
9、土地房产转让公告中的受让要求及重大事项披露的有关内容;
10、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土地房产被政府有关部门、收储整理机构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并由集团公司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关于土地房产被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的请示;
2、集团公司对被收购储备、收回、拆迁、占用企业土地房产情况的说明及意见;
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机构出具的备案表;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复印件;
8、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出租闲置土地房产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并报国资委备案(见附二)。所属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关于土地房产租赁的请示;
2、关于企业租赁土地房产的情况说明及意见;
3、承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最新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4、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土地房产租赁意向书;
6、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7、租赁所得资金使用方案;
8、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租赁应慎重选择租赁对象,严格遵守《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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