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SM-ZD-16909
液化气站动火安全管理制 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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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站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液化气站内严禁烟火。
2、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 要书面报告公司,
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 要有专人负
责检查管理。
5、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6、液化气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 电加温器,
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
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7、液化气站根据用火场所、 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
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气罐罐体、加气机、气管道 等储输气设备上的直接用火, 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气库房、
装卸气作业区、加气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
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气区、作业区和加气站站区内除一 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8、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 别,向有关部门提由用火申请, 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 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
9、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液化气站内用火。
10、液化气站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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