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案.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案 (2008-12-30 14:22:50)
分类:案例实务 标签:物业管理费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标准判决书法院意见上海一中院意见|
杨元火诉上海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 案
(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元火,男,1937年12月27日生,汉族,退休,住 本市安顺路181弄15号303室。
委托代理人:徐凤英(系杨元火之妻),退休,住本市安顺路181弄15号30 3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曲阳路 800
号 27F。
法定代表人:龚伟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紫青。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潘维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杨元火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0)徐民 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0年9月4日立案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元火及其 委托代理人徐凤英,被上诉人上海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佳物业公 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紫青、潘维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明佳物业公司是杨元火所有的明佳公寓 2701室的前期物业
管理单位,双方因交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问题产生诉讼。原审经审理后认为, 明佳物业公司与杨元火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合法成立, 杨元火应按期向明佳
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明佳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上海明佳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关系与杨元火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 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杨元火以开发商多收房款,开发商与明佳物业公司 实为一家、明佳物业公司未解决多收房款问题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杨元火迟延缴纳物业管理费,应根据有关法规从物业管理费发生的次月 1日起按 欠费款的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杨元火对明佳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无异议, 本
院对该收费标准予以确认。杨元火确于 1996年9月入住,其以明佳物业公司诉 状误写为1999年9月入住为由要求明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杨元火 认为明佳物业公司扣押明佳物业公司给杨元火的催款通知, 要求明佳物业公司负
相应的迟延付款责任,既有悖常理,亦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OOO 年七月二十八日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 款之规定,判决杨元火给付明佳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3615. 43元并给付
滞纳金人民币4555. 4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 8元,由杨元火负担。判决 后,杨元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杨元火上诉称,明佳物业公司催讨物业管理费时, 未提及交付滞纳金,且双 方从未对欠付物业管理费需加收滞纳金有过约定,原审法院对于滞纳金的计算按 日欠费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 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或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故
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对滞纳金的判决。被上诉人明佳物业公司不同意杨元火的上诉 请求,其辩称,其向杨元火追缴滞纳金的日期是 1998年开始,是在《上海市住 宅管理条例》颁布之后,而上诉人提出的最高院批复应否适用于上海, 值得商榷, 故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

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