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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浅析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制度二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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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浅析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制度二的应用.doc浅析民事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制度二
(三) 迟延履行金的顺位。
迟延履行金的顺位涉及的问题是在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金与其他申请执行债权并存时,其应该处于 怎样的受偿顺位。这一问题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是显得尤为关键。也就是说在多个申请执 行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时,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权而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情况下, 如果将迟延履行金置于与申请执行债权同一顺位进行清偿和将之优先或者迟后于申请执行债权进行清偿, 各个债权人实际可以取得的分配额是不相同的。对此,笔者认为,迟延履行金是在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情 况发生后才产生的,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其可以信赖的只能是执行名义所确定的债权数额,对于被执行 人因迟延履行而新产生的数额,从公平的角度予以考虑,要求其承担相应的风险有失公允。因此,在执行 顺序上,将迟延履行金置于申请执行债权之后进行清偿较为合理。至于迟延履行金之间则不论其是由金钱 债权产生的还是由非金钱债权产生的,也不论其是由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产生的还是由普通债权产生的, 一律处于同一顺位按同样的比例予以清偿。
(四) 在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具体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时尚有以下几个事项值得探讨:
1、迟延履行的认定。在迟延履行的认定上,可以分几种情况分别分析:
±文已经述明,迟延履行有两个方面的限定性,其一是时间上的限定性,其二,是内容上的限定 性。时间上的限定性表现为在执行名义确定的某一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即可。至于内容上的限 定性,则可能由于被执行人不完全履行而在当事人之间就履行是否迟延产生争执。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 人未能依照执行名义,足额足量地完成其应尽的义务就应当认定发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形,即需支付迟延履 行金。当然,在支付迟延履行金时只应计算被执行人至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部分,对于在履行期限 届满前业已履行的部分不应计算。同理,对于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分次履行的,迟延履行金急应当 分次计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基数、期间和利率,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得重复计算。
对于二审维持一审裁判,但在二审过程中一审裁判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二审裁判对之又未 重新作出判定的,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被执行人在二审裁判生效时即须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如果因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认定被执行人迟延了履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如果因不可归责于被执行人的原因致使其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笔者认为, 对此不应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因为被执行人此时并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故意,对之科以迟延履行金有失 公允。但在妨碍被执行人履行的情形消失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则应从妨碍履行情形消失之次日起计 算迟延履行金。对于在履行期限内并未发生妨碍的情形,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才发生的,对此笔者认为, 应当参照适用海商法中“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被执行人须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支付迟延 履行金。
2、在金钱给付义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此处所称的金钱给付义务是指执行名义指定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以货币形式支付一 定数额的金钱,而对于交付金钱权利凭证或者可以折算成金钱的其他财产在性质上当属特定物的给付,则 不在所列。
迟延履行金基数的确定。在金钱给付义务中,迟延履行金的基数可以理解为执行名义确定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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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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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