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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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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员工的居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由**统一为员工缴存。
第四条 公积金归员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缴存
第五条 公积金按月缴存,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和员工的缴存比例。
第六条 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
上年工资总额的组成参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七条 原则上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公积金缴存比例为40%,其中: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0%;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5%和15%。
第九条 公积金的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每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试用期新员工,从工资发放的当月起为其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试用期月工资。
新员工当年转正,将按照转正后第一个月的月工资额调整缴存基数。
第十一条 员工调出,单位应在员工调出后30日内,为其办好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与员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当自停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好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公积金托管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在与内退员工签订内退协议时,应明确该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关程序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四)购买(不分地域)、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部分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公积金账户。
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嘱人可以提取该员工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第十五条 员工提取公积金之前,须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每次提取公积金的时间间隔,必须满一年。
第十六条 员工提取公积金须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单》,持相关证件、单据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提取。
第十七条 贷款购房
(一)提取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贷款合同;
3、借款凭证或契税发票;
4、还款存折或卡,并且必须有当年还款计划。
上述材料均需复印件。
(二)提取公积金的次数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可多次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积金的额度
1、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以后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的本息额;
3、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第十八条 现金购房
(一)提取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商品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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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Jianhua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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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