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基本性质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及社区社会工作本质上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 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工作对象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 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5 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工作定位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定位应该是一个目标、两个方面: 一个目标就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 两个方面就是在非监禁状态下, 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应这一工作定位, 社区矫正工作工作的核心应主要放在“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其重新犯罪”上。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行刑社会化和人性化的体现, 但它毕竟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虽然惩罚的严厉性远远低于死刑和监禁刑, 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它的惩罚功能。因此, 在这种大背景下体现人性化, 必须是根据犯罪人个体情况, 对其进行适当监督, 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或承担必要经济责任, 不能出现完全由着矫正对象的意愿行事或根本不考虑矫正对象实际的情况。[ 工作内容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的首先不是简单地管理, 而是对矫正对象提供特别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努力保持, 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 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 正确认识社会正确面对自己, 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等等。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 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 对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 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摒弃千人一面、一刀切的矫正思路和方法, 视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 将刚性、死板的矫正管理、纪律、要求等灵活实施或变通体现, 量身订制出带有个人身份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 真正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实事求是地实现以个别教育为主的社区矫正目标。如果在这种状态下, 矫正对象依然动辄违规或违法,就可酌情建议收监。当然,对于矫正对象来说, 教育和感化并非万能, 因此思想改造也不可能百分百绝对成功, 必须要有足够的惩罚措施作为补充。实践中拉拢甚至腐蚀矫正人员、不服从矫正管理、拒绝做义工、拒不报告行踪的矫正对象已经出现, 因此, 除对严重违反矫正纪律和要求的矫正对象建议收监矫正外,对那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还未重新犯罪的边缘对象,要及时制定惩罚措施。[ 存在问题法规不完善我国《刑法》规定, 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 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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