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案例分析? 案例 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 6月1 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 日复到。6月2 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 5% 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 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 英商又于 6月3 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 6月1 日发盘, 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 6月3 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 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 我方 6月1 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 日传真要求降价 5% 时已经失效。英商 6月3 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 6月1 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案例 2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 3月1 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 1000 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 “接受,装新麻袋装运”( 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 即着手备货, 准备于双方约定的 6 月份装船。数周后, 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 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 美商于 3月 20 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 no contract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 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 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 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 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案例 2 案情简介: 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 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 月份基本达成协议, 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 1500 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 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 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 1500 元/ 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 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 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 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答: 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 2 个月内答复, 但是我方 3 月份发盘, 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 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 构成逾期接受, 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 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案例 3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 3月1 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 1000 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 装新麻袋装运”,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 准备于双方约定的 4 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 6月 20 日来电称: “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 双方发生争执, 试评析此案。要点评析: 美方的说法是不对的, 双方合同成立。虽然对方接受时候把我方发盘中的牢固麻袋包装改为新麻袋包装, 但是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只要我方没有立即马上表示反对,双方合同关系成立。案例 4 案情简介: 我出口公司于 5月 10 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 CFR Shanghai USD $ 200, 有效期至 5月 17 日复到。 5月 12 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 " 接受 CFR Shanghai USD $180" ,我未予答复。 5月 14 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 5月 15 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 5月 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 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要点评析: 此项交易并未达成。因为对方接受时候把价格从 200 美元降低为 180 美元, 属于实质性变更, 构成还盘, 我方原发盘自动失效, 而对方 5 月 10 日来电只能算是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抬高价格重新发盘。案例 5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于 3月1 日向外商 A 发盘某商品,限 3月8 日复到。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 外商 A 表示接受的电传于 3月9 日上午送到我方。我方认为答复逾期, 未予理睬。这时, 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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