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 )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侦查。(2 )对立案材料接受( 3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4 )决定是否立案 2. 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 应该审查哪些内容? 答;(1 )对材料反映的事实进行审查( 2 )对反映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核对或调查( 3 )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3. 勘察、检查的初步工作有哪些? 答:答: 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一)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二)进行现场调查访问; (三)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四) 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与所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五)参与现场分析; (六)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4.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哪些紧急情况, 不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 A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b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c 可能隐匿、毁弃、转移证据的 d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e 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5. 对于勘验、检查的物品或文件,有哪些情形应当扣押? 答: 现场勘验、检查中, 发现爆炸物品、毒品、枪支、弹药和淫秽物品以及其他非法违禁物品, 应当立即扣押, 固定相关证据后, 交有关部门处理。 6. 对伤害案件鉴定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 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 24 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 3 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 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 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 7 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 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 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 并出具鉴定文书。” 7. 如何让履行鉴定结论的告知程序? 答: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 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 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8. 询问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时,对询问场所是如何规定的? 答: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场所或到他的住处进行询问。 9.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答:(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10. 审查证据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 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二)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三) 物证、书证在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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