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条 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
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 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 条 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 条 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 照明标准
第 条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 表
亮 度 照 度
级
道路类型 眩光限制 诱导性
平均亮度 均匀度 平均照度 均匀度
别
Lav(Cd/㎡) Lmin/Lav Eav(Lx) Emin/Eav
严禁采用非
Ⅰ 快速路 20 很好
截光型灯具
Ⅱ 主干路及迎宾路、通 严禁采用非 很好
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 截光型灯具
共建筑的主要道路、
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
道路、大型交区纽等
不得采用非
Ⅲ 次干路 8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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