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市场监管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航班正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空公司航班正常率、机场放行正常率,促进
西北地区公共航空运输服务工作,增加民航服务的透明度,维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务院有
关规定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企业、民
用航空运输服务、飞行保障机构在西北地区实施航空运输服务、航
班正常保障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班信息的统计及披露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航班信息包括航空公司的航班正常率、计
划航段班次、正常航段班次、不正常航段班次及各种不正常原因导
致的延误航班数和机场放行正常率、计划离港班次、正常离港班次、
不正常离港班次及各种不正常原因导致的延误离港班次数。航班正
常率是正常航段班次除以计划航班次(含加班、包机)的百分比。
机场放行正常率是正常离港班次除以计划离港班次(含加班、
包机)的百分比。
第四条航班正常和机场放行正常由各起飞机场空管部门负责
统计汇总向西北空管局报告,西北空管局于每月 4 月 16 日前将上月
统计表报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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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基地航空公司及各航空公司驻西安营业部,负责统计
本公司在西北民航各机场的航班正常率,于每月4月16日前将上月
统计表报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第六条西北地区管理局市场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航班信息,
每月 5 日前将上月统计数据报管理局安委会,同时向民航各单位及
社会发布。
第三章航班正常工作标准
第七条航空公司的航班正常率应达到 80%以上。因不可抗力
或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大面积延误的除外。
第八条机场的放行正常率应达到 90%以上,因不可抗力或天
气原因造成航班大面积延误的除外。
第九条航空公司应科学合理的组织安排航班,并保证必要的
备份运力。
第十条各运输保障部门工作应协调、统一,保证航班正常飞
行,确保航空运输信息畅通、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航空公司因公司计划原因取消航班的,应提前 24 小
时通知已购票旅客。
第十二条航班取消、延误、超售等原因造成旅客不能按机票
约定时间成行的,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
承运人航班。
第十三条因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原因造成旅客不能按机票约定
时间成行,旅客要求退票的应全额退款,旅客签转造成舱位等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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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时,票款差额多退少不补。
第十四条因民航原因造成旅客不能按机票约定时间成行,航
空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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