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
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处方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 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 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 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 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 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 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 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 并监
督实施;
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 定期分析、 评估监
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
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
业医师, 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 参与本机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
技术支持, 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
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 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 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
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
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 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 《 处方管理办法》 、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 《 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国家处方集》 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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