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试行)及编写说明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社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3]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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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超高压容器安全
监察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搞好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 现颁发《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请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采取切实措施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目录
总则……………………………………………………………………( 3 )
第二章材料……………………………………………………………………( 5 )
第三章设计……………………………………………………………………( 6 )
制造……………………………………………………………………( 8 )
第五章使用与管理……………………………………………………………(11)
第六章定期检验………………………………………………………………(14 )
安全附件………………………………………………………………(17 )
第八章附则……………………………………………………………………(18 )
附件
(补充件)
(补充件)
(参考件)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编写说明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l条为了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设计温度为零至425℃;
;
。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密器:
;
(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
本规程超高压容器的范围划定如下:
、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
第4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与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 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劳动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满足安全要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取得相应制造资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6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7条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
系指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系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壳体厚度的压力(即标注在铭牌上的容器设计压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时的最高工作压力.
系指耐压试验压力。
系指容器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在相应设计压力下,设定的受压元件材料温度,其值不得低于金属元件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包括简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螺纹连接件等.
(帽)的标定爆破压力
系指爆破片(帽)经过爆破试验标定符合设计要求的爆破压力。当爆破试验合格以后,其值取该批爆破片(帽)规定抽样数量的试验爆破压力的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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