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项目名称:宝山万科四季花城二期(首期) 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
建设单位: 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0日
宝山四季花城二期(首期)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水城南路17号 邮政编码:201103
法定代表人:丁长峰 联系人:李彦 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28楼 邮政编码:200233
法定代表人:黄鼎业 联系人:周毅锋 联系电话:
勘察设计证书编号:090504-sj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宝山西城区 用地范围:参见日照分析图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
编R
使用性质
层数
高度(米)
1#
住宅
11, 12F
2#
住宅
11, 12F
3#
住宅
11, 12F
4#
住宅
12, 14F
5#
住宅
11, 12F
6#
住宅
11, 12F
7#
住宅
12, 14F
8#
住宅
11F
9#
住宅
11, 12F
10#
住宅
11, 12F
11#
住宅
11, 12F
(三) 基地外受遮挡的建筑:
编力(名称)
使用性质
层数
高度(米)
对其产生遮挡的 建筑编号
ZH01
住宅
6F
5#, 6#
ZH09
住宅
6F
1#, 2#
(四) 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的建筑:
编P
使用性质
层数
高度(米)
12#
住宅
11, 12F
22#
住宅
12F
23#
住宅
14F
28#
住宅
12F
29#
住宅
12F
30#
住宅
12F
36#
住宅
4F
37#
住宅
4F
拟建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主、客体位置关系,主体建筑标高以及客体建筑窗
位等如附图所示。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 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 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 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以下简称“住宅日照”
要求),以及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辽)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 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 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2
小时”(以下简称“文教卫生日照”要求)确定。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以下资料由委托方提供:
1、基地内及周边的电子地形图;
2、基地外已有建筑(ZH01、ZH09的平、立、剖面及总平面图。
以下资料由本单位(受托方)提供:
1、基地内拟建建筑(1#-11#)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
2、基地外规划拟建建筑(12#-46#)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 六、本日照分析采用 天正日照(版本) 分析软件。
七、补充说明:
在分析计算中基地内建筑高度均采用地面以上高度, 基地外已建建筑高度采用地面 (基地内地面绝对标高为,基地外已建建筑室外地面绝对标高
为,高差为 米) 。
日照分析结论:
( 一 ) 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受遮挡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
在实际分析的窗户中,不存在建造前满足而建造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
( 二 ) 日照时间分析表:
日照时间分析表参见《有效日照时数》表。
以上日照时间为该客体建筑窗的朝向在冬至日有效时间段内 (有效时间段见 《技 术规定》 )经分析得到的连续(或累计)日照。
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户用灰色底纹标示并注明。
建设前已不满足日照要求, 建设后日照时间更为减少的窗位, 用加粗边框标示。
窗台高度单位为 米,日照时间单位为 1 分钟,朝向单位为 1 度。
附图:
附图一: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分析范围图) ( 1: 1500) ,见方案文本;
附图二:主体建筑范围图( 1: 1500) ,见方案文本;
附图三:基地环境冬至日照分析( 1: 1500) ,见方案文本。
《有效日照时数》
1#楼窗分析表
分户 编号
窗位
层号
窗台高(米)
日照时间段
最长有效连照
朝向
(有效时间段)
1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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