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5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97340 【发布单位】上海市【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36号【发布日期】 2004-10-25 【生效日期】 2004-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4 年 10月 2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36 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推动国有、集体产权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转,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 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 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 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 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进场交易) "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 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和其他产权,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 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产管办) 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 监督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和中介机构活动, 查处违规行为, 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本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市国资委和市产管办做好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产权交易市场第七条(性质) 产权交易市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第八条(章程)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制定章程, 规定其组织架构、会员管理和机构运作等事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听取市产管办意见,并报市国资委批准。第九条(交易规则)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依法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市产管办审核。第十条(服务功能)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 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 及时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应当与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产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第十一条(会员)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 承诺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章程, 书面申请并经产权交易市场认可, 可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会员。"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将会员情况向市产管办备案。第三章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第十二条(委托代理)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可以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三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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