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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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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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稿完成日期:)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蜀信物业服务、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成都交大智能物业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袁庆华、唐宗伟、苟强、伍三明、唐飞、邱洪、×××。
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综合服务,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及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消防安全防范,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维护,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服务规范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活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住宅物业
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该物业管理区域类型为住宅物业。
物业服务
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使用人
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共用部位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DB 510100/T 054-2010,]
共用设施设备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房屋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经营性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DB 510100/T 054-2010,]
专项服务
接受委托,承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专业服务。
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各类单项服务。
客户经理
指建筑区划内专职为业主开展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工作的客户服务人员。
突发公共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紧急维修
发生危及房屋及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正常。
急修
影响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生活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修复。
完好率
共用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情况占总体情况的比例。
业主满意率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活动中,表示满意意见的人数占征询总人数的比例。
总则
本标准通过对物业服务水平的分级与服务内容的分项,为物业管理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对应等级的物业服务作参考。
本标准中涉及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为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不包括需要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服务标准分为五级,一级标准为最低标准,五级标准为最高标准,高一级标准包含相应低一级的标准。
物业服务内容分为综合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及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消防安全防范,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维护,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八项,每项均有与之对应的标准。在使用中,因物业类型不同,标准细项内容缺失,标准等级综合评定。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依据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物业实际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物业服务标准。本标准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物业按照约定执行。 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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