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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XX高校科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研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学院建设服务,为企业、行业服务、为培养高素质师生人才服务”的政策方针,鼓励我院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科研工作,促进我院科研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科技进步法》、《高等教育法》、《合同法》、《专利法》、《着作权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没有通过科研处审查备案的科研项目,不纳入年度科研计划,在职称(务)资格晋升、评先评优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有效凭据,也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院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和教学系列部门。
第二章 科研成果量化考核
第四条 考核对象和标准
1、凡适应本办法的在职人员均应参加一年一度的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工人系列、进校不满一年和请假、公派半年以上者不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2、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个人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如下:
职称
正高职称
副高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考核分值
80
60
40
20
备注
高教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考课酬标准按比例折减
方案1:教师系列、管理系列和教辅系列均按此标准执行;
方案2:教师系列按此标准执行,管理系列和教辅系列按此标准折半。
第五条 学院科研成果分为课题、论文、着作、专利、技术服务、获奖和教改项目七个部分进行量化考核。
第六条 科研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录。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由分管院长负责,科研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科研考核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按学院《科研成果申报系统》要求通过网络申报科研成果。
2、专业技术人员每年1月1日前,经所在系部(处室)初审,系部(处室)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合格的成果汇总表、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报院科研处(成果原件在审定后退还)。考核期间未登录的科研成果,可移至下一年度填报。
3、院科研处负责材料的汇总与审核,并根据该办法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4、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确认的科研成果和科研计分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15天)内向院科研处提出复核。
第四章 科研奖励与惩罚
第九条 科研奖励
1、凡符合科研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按30元/分进行奖励。
2、科研奖励分值标准详见附录。
3、具有良好学术道德、职业道德,认真严谨,热心科研工作,科研总分名列前茅的个人,按全院专业技术人员总数5%的名额,授予“科研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4、科研工作宣传组织良好,年度完成科研考核总分与科研任务总分的比值在前3名的单位,授予“科研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5、对学院科研工作取得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报学院党委批准,可授予“特殊贡献奖” 荣誉称号。
第十条 科研惩罚
1、凡年度科研考核分值未达到基本考核分值要求的个人,本年度不得评优评先,本年度不得申报晋级职称,并按30元/分扣除绩效工资。对参与学校重大项目建设并有特殊贡献者,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学术委员会另行处理。
2、凡年度科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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