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3004-2011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2011-03-1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布
2011-03-17 生效
目录
前言 II
1范围 1
2定义 1
3鉴定原则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检查 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视觉功能实验室及鉴定人员的规范要求 15
附录C (资料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6
附录D (参考性附录) 眼外伤法医鉴定检验结果记录单(范本) 18
前言
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于1990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 GA/T 14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供体轻微伤的鉴定》;由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 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美国医学会)编著的《 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Fifth Edition)(《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 5版)。本指南还参考了视觉电生
理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图像视网
膜电图国际标准》、《临床眼电图法国际标准》、《视诱发电位法国际标准》)。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实践而制定,为眼外伤后视觉功能 障碍的法医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 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D为参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刘瑞珏,朱广友,范利华,翁春红,陈捷敏,刘夷嫦。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1范围
本技术规范提出了视觉功能障碍检验和评估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身伤害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其它需要
进行视觉功能检验和评估的法医鉴定亦可参照执行。
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视觉功能 visual function
定义
视觉功能是眼的主要功能,其作用在于识别外物,确定外物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视觉功能包括形觉、
光觉、色觉等。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色觉等检查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
视力和视野是法医鉴定中常用的评估视觉功能的指标。
视力 visual acuity, VA
视力,也称视锐度、视敏度,系指分辨物体表面两点间最小距离(夹角),用于识别物体形状的能力。
视力包括远、近视力。
正常情况下,视锥细胞主要聚集于眼球的眼底后极部黄斑中心凹,该区域的视敏度最高,故黄斑中心凹
的视敏度又称为中心视力。
中心远视力,简称远视力或视力,是法医鉴定中评价视敏度最常用的指标。
推荐使用录方法( 1929年国际眼科学会通过统一用 5米
距离和小数记法,故也称小数视力)。
推荐使用标准近视力表(或 Jaeger近视力表)。常规是在充足照明下,放在距眼 30cm处进行检查;若
近视力较差,可移近距离至能够分辨为止,但必须同时记录实际距离。
视力障碍 visual impairment
通常系指远视力障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视力障碍即指视力较正常降低;狭义的视力障碍
则指远视力降低至低视力或盲目程度。
视野 visual field
眼球正视前方一固定目标,在维持眼球和头部不动的情况下,该眼所能见到的空间范围称为视野。
视野的大小通常以圆周度表示。
正常视野类似不规则的椭圆形,融侧最大,下方次之,鼻侧因有隆起的鼻背遮挡而稍小,上方因有上眼 睑遮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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