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司法鉴定技术标准 SF/Z JD0103004-2011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2011-03-1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布
2011-03-17 生效
目录
前底后极部黄斑中心凹,该区域的视敏度最高,故黄斑中心凹的视敏度又称为中心视力。
中心远视力,简称远视力或视力,是法医鉴定中评价视敏度最常用的指标。
推荐使用录方法〔1929年法,故也称小数视力〕。
推荐使用标准近视力表〔或Jaeger近视力表〕。常规是在充足照明下,放在距眼30cm处进行检查;假设近视力较差,可移近距离至能够分辨为止,但必须同时记录实际距离。
视力障碍 visual impairment
通常系指远视力障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视力障碍即指视力较正常降低;狭义的视力障碍
则指远视力降低至低视力或盲目程度。
视野 visual field
眼球正视前方一固定目标,在维持眼球和头部不动的情况下,该眼所能见到的空间范围称为视野。
视野的大小通常以圆周度表示。
正常视野类似不规则的椭圆形,颞侧最大,下方次之,鼻侧因有隆起的鼻背遮挡而稍小,上方因有上眼睑遮挡为最小,中心偏颞侧有一竖直椭圆形生理盲点。
视野缺损 visual field deficiency
假设受检眼视野的周界缩小或视野的范围内出现不能看见的盲区,则属于视野缺损。依据视野缺损的大致形态特征,可分为向心性缩小、象限性缺损、偏盲、生理盲点扩大等。
视野缺损的程度可通过视野检测进行评估。
双眼视觉 binocular vision
双眼视觉不仅具有两眼叠加的作用,可降低视敏度阈值,扩大视野,消除单眼视野的生理盲点,更可以形成立体视觉,使主观的视觉空间更准确地反映外在的实际空间。故双眼视觉优于单眼视觉。
双眼视的实现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级是同时视,即每眼都能同时感知物像;第二级是平面融像,即两眼物像能在同一平面融合为一;第三级是立体视觉,即能产生三维空间的深径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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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原则
基本原则
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应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综合判定。
对于受检者自述伤后出现视觉功能障碍,鉴定人应根据眼器官结构的检查结果,分析其损伤性病理学基础。对于无法用损伤性质、部位、程度等解释的视觉功能障碍,应排除损伤与视觉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对于与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础〕以及认知功能障碍有关的视觉功能障碍,应分析伤病关系,必要时说明损伤参与度。
鉴定步骤
审查鉴定材料〔包括病史〕
首先应详细了解外伤史。需要采集的材料包括:〔1〕受伤时间、致伤物和致伤方式;〔2〕受伤后的主要症状和体征;〔3〕受伤后主要的诊疗经过。
应了解伤前眼科病史〔包括视觉功能情况〕,必要时应询问家族性疾病史、全身疾病史及用药史。
视觉功能检测
按受检者主诉视觉功能障碍的情况,检查其视力、视野等视觉功能情况。
眼部结构检查
按先右眼、后左眼,或者按先健眼、后伤眼的顺序,依次进行眼附属器、眼球前段、眼球后段结构的检查。其中裂隙灯显微镜检查、眼底检查等需在暗室内进行。在必要时选择进行屈光、眼压、前房角、眼球运动、眼球突出度、双眼视、泪道、眼影像学等有针对性的检查。
应实时、客观、全面记录检查结果;有条件的应对检查结果摄片存档,以备复核。
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
对于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情况的,可选择进行相应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查。
需鉴别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还可以参考视觉电生理的检验结果。
结果评价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原发性损伤或者因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的性质、程度相吻合。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检验的结果和/或视觉电生理的测试结果相吻合。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应排除本身疾病或病理基础的影响。
鉴定时机
视觉功能障碍的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或因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
上述医疗终结系指经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医疗措施实施后到达临床效果稳定,即眼部损伤症状消失或稳定,眼部体征及视觉功能情况趋于相对固定。
一般而言,较轻的或不遗留明显视觉功能障碍的眼部损伤,鉴定时机可适当提前;假设存在视觉功能障碍或将以视觉功能障碍为依据评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程度的,推荐其鉴定时机为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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