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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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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2008 年9月 25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 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 的交通管理机构, 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 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 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 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 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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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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