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1 、保险法对我们有什么切身利益,军人保险能不能与地方接轨,到哪个部门通过什么程序办理? (2012 年4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7 月1 日起实施)首先,制定出台专门适用于军人的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其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和规范军人保险,能够增强军人保险制度的强制力和权威性,确保军人保险权益有效落实;第三,通过实施军人保险法, 能够有效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答: ⑴、资金来源——《军人保险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均有规定第四条明确了保险资金的来源,即:由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 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第二十条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⑵、适用条件——《军人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了军人保险的适用条件,也可以称之为保险内容,即: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排除条件——同时, 第十条也规定,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 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一)故意犯罪的;(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严重违反军队纪律,造成严重后果)。⑶、承办部门——《军人保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接转手续——《军人保险法》第三款规定, 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⑷、另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章修全篇都介绍了保险关系的续接,比如,有同志们比较关心的士兵服现役年限能否计算为工龄的问题, 《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 可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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