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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无权处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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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无权处分
篇一:从《买卖合同法解释》第三条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从《买卖合同法解释》第三条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买卖是人们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审理的民商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案件。买卖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居有名合同之首,但随着买卖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合同法》中的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文却难以涵盖和适应。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其中解释的第3条,即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明确地予以了肯定。现就该问题作如下理解。
1关于无权处分行为及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
无权处分行为在买卖交易关系中很普遍。在买卖关系中,原则上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出卖他人之物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那擅自出卖共有财产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结合《物权法》第97条①的规定,应区别对待,1、在共同共有情形下,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2、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未到达(本文来自: 小草范文网: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无权处分)2/3以上份额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按份共有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法》
第51条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对
篇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与无权处分适用中的理解
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与无权处分适
用中的理解
作者:牛俊生律师 2013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的规定颠覆了通常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的理解,个人有以下两点疑惑:
一、第三条是否彻底颠覆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二、对于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物,如何保护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我个人的理解如下,举一案例说明:
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套,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夫个人,夫在妻不知情的下将房产卖与第三人并签订买卖,问如何保护妻的权益?
一、要回答第一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根据民法理论,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即物权行为。根据最高院的观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系处分行为,即对物权的处分。司法解释第三条系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即对财产权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中夫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即为负担行为,办理过户登记即为处分行为。因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并不冲突。
二、第二个问题分为两种情况:1、如第三人系善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且合同无无效的法定情形,则妻只能向夫主张房款及赔偿。2、如第三人尚未善意取得所有权,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妻可以不追认处分行为,则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此时第三人可以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要求夫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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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