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消防管理协议书
甲方:华东理工大学保卫处
乙方(施工单位):
乙方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在华东理工大学进行 工程施工。根据“沪教委保[2010]9号文件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治安、消防方面的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施工单位在校园内施工时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在我校施工需遵守以下责任协议:
一、乙方应在内部组建治安工作小组,确定治安责任人,做到工程队治安防范工作有人抓,施工现场治安有专人管。
二、乙方确保在校期间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三、乙方认真填写“高校来(在)沪人员汇总表”,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二代)、(非上海籍须持上海市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办理“华东理工大学临时出入证”(如无居住证需自行办理)。
四、乙方在校期间若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处理。
五、乙方在工程期满离校时,需要统一办理临时出入证退还手续。
六、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七、乙方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将消防专用器材挪作他用,施工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建筑材料,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八、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需改动、移动或者拆除消防报警监控设备的,必须经得保卫处同意并备案,如不遵守,后果自负。
九、华东理工大学保卫处作为学校治安、消防等工作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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