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一、公共安全检查根据工作形式的不同,分经常性、定期性、专业性、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1、经常性检查一般由企业公共安全员组织并开展检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 2、定期性检查一般由企业组织进行,由企业公共安全员牵头,企业班子有关干部参加,每半年不少于 3次。 3、专业性检查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行业进行专门检查。 4、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应发动企业员工全面进行公共安全检查,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员工进行公共安全教育。二、开展公共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且留有记录。三、公共安全检查必须实行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检查发现的一般公共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现场予以纠正或责令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未能立即整改的,应督促制订整改计划进行限期整改;较为严重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采取相关行政措施,直至隐患消除,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查实的事故隐患必须做到条条有落实, 事事有交代。四、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同时,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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