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 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第二章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第七条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 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第八条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依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九条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第十条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 外国的组织、个人单独进行测绘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二条台港澳人员在大陆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章测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的权利: (一)检验承揽方的《测绘资格证书》; (二)对委托的项目提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质量、价格、工期等要求; (三)明确规定承揽方完成的成果的验收方式; (四) 对由于承揽方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五)按合同约定享有测绘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委托方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 (二) 向承揽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可靠的基础资料,并为承揽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 向测绘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四)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第十四条承揽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揽方的权利: (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获得所承揽的测绘项目应得的价款; (三)按合同约定享有测绘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拒绝委托方提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不正当要求; (五) 对由于委托方未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赔偿要求。承揽方的义务: (一) 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合同,遵守职业道德; (二) 保证成果质量合格,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成果资料; (三)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规定,向测绘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四) 按合同约定,不向第三方提供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第十五条进行测绘市场活动时,当事人不得对他人的测绘成果非法复制、转借,不得侵犯他人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和著作权。第四章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管理第十六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及其它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测绘项目进行招标时,须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与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重大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第十八条招标单位须制定规范的招标文件,为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投标单位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标书。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以其实力参与竞争,禁止投标单位之间或招投标单位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方利益。第二十条评标工作应实行公正、公开的原则,当众开标、议标、确定中标单位。第二十一条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可以向其他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第二十二条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行贿、受贿、索贿、帐外暗中“回扣”等违法行为。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测绘项目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