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丹凯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包括正式工和临时工; 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 必须年满 16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6条员工应聘本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7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本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8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条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员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 10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员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第 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 12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 13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 1 年的, 试用期 1 个月; 合同期限满 1 年不满 3 年的, 试用期 2 个月; 合同期限满 3 年以上的, 试用期不超过 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 14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公司与员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2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第 15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 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 )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 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 10 %以上的, 公司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1 )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3) 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4) 其他因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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