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doc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 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培育我省社会组织的意 见,(粤办发„2008"13号)、•印发1•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 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1"22号)精神,规范和推进我省各级政 府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 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 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贡献。
二、 基本原则
(一) 权责明确。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 织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 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 竞争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 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 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三) 注重绩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 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三、 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 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 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四、 购买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 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 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 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 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 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政策(立法)草拟、决策(立法)论 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五、 购买服务目录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党委 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并区分各购买主体 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购买服务需求,突出重点,拟订本级政府 每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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