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关于就业援助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X街道关于就业援助员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就业援助员队伍的建设与 管理,提高工作绩效,促进就业援助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适 应街道建设和发展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就业援助员,由使用单位街道 社保科确认后,与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派 遣至街道居委会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街道就业援助员实行编制管理。由社保科依 据各居委的岗位设置要求等规定,以岗定编,由党工委讨论 决定,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录用。
第二章就业援助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 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六条 五官端正,身体健康,一般无重大疾病(史)与 残疾(史)。
第七条 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
能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
第八条 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能遵守工作纪律,保守 工作秘密。
第九条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严格服从和执行街道 党工委、办事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部署。
第十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表达能力,并符合所需 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就业援助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通过各种形式对社区居民开展劳动保障政 策宣传;负责劳动保障宣传栏的信息更新和维护,保持信息 栏的整洁,每周按时张贴《劳动保障》报;发放劳动保障政 策宣传资料;为有劳动保障政策需求的居民提供政策咨询; 组织社区内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在本辖区内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对社 区服务对象做到“八清”,即社区人力资源分布情况清、社 区用工单位就业岗位需求清、无业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清、失 业人员就业需求清、就业困难对象情况清、“零就业”家庭 情况清、社区内职业技能状况和培训需求清、创业意向清, 建立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做到一人一记,并做到信息及时 更新、资源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当社区居民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
第十四条开展就业指导特别是对社区就业困难人员 的指导,帮助其实现就业;多渠道收集用工信息,提供给社 区的失业、协保人员,尤其是35岁以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 愿望的失业人员,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完成年度劳动保障 各项指标,就业服务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无市级以上上 访、投诉或举报(依据政风行风测评结果)。社区内有职业 技能培训、创业见习、职业见习愿望的人员都能得到服务。
第十五条协助做好劳动保障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就业援助员的招聘和录用
第十六条就业援助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失业人员 和协保人员。年龄一般在30至45岁之间。文化程度在大专 以上学历,有工作经历表现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七条招聘录用程序
社保科需聘用就业援助员,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向分 管领导提出,报请党工委审定,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招 录领导小组,组员由组织科科长、社保科及社区服务管理中 心人事干部组成,通过公开招聘,并对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 笔试、面试、政审和体检,招录结束后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 备案。
第十八条就业援助员经录用后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
期限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试用期满,由社保科、 居委根据所招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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