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定点药店“十不准”考核管理制度一、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 管理, 根据新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定点药店员工工作守则:岗位十不准 1、不准冒卡购药: 刷卡前必须严格核验购药取药人的医疗保险证,如发现购药取药人和医疗保险证上相片像貌不符的, 应拒绝给予医保记账购药服务并对购药取药人宣传医保政策规定。分店药师为参保人购药刷卡完毕, 应让参保人在处方上或非处方电脑记账清单上签字“该处方药品(或该药)由*** (姓名)亲自购买并医保记账”确认, 若参保人不能签字的, 应在处方上帮助其书写“该处方药品由*** ( 姓名) 亲自购买并医保记账”, 并让其在“*** ( 姓名)”处按压食指指纹,方能给以医保记账。记账后,打印一式两份医保记账费用清单, 一份给参保人,一份与处方一起保存以备甲方核查。 2、不准以药换药或换物: 不准录入电脑记帐系统的项目和费用信息与实际购药情况不相符。定点药店必须禁止以记账医保药品换购医保目录内其他药品或目录外药品,或以记账医保药品换购其它物品。 3、不准非药师人员调配外配处方和受理购买非处方药咨询指导工作。取得有药师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调配处方和为顾客指导购买非处方药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处方调配规范。 4、不准受理与网上刷卡记帐系统的项目和费用信息不相符和用药不合理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 参保人持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外配处方盖有医生代码章) 到分店调剂购药时, 药师需查验处方上姓名、医疗保险证号、年龄、性别与医疗保险证记录的是否符合, 医疗保险证上的相片人像貌与购药人是否符合, 处方医生代码与网上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电脑备案的是否符合, 处方上的药品是否符合该处方临床诊断的合理用药, 对不相符的,应拒绝医保记账。对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 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5、不准超量、超范围购药: 购药剂量规定: 急性病一般不超过 3 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 7 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抗菌药一般为三天量(如超过三天量,则须在该药名上加盖该医生的章)。用药数量: 联合用药会带来很多问题, 故要求每单中不得超过 5 种药。严格按照医保用药限制使用范围销售医保限制药品:为避免差错,定点药店不销售“医保目录药品限制用药或二线用药”。 6、不准超金额购药: 个人帐户积累达到 1 个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其超过部分, 方可购买医保目录和地方补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对特殊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未超过 1 个月市上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参保人,不得提供凭医疗保险证购非处方药记账服务。由于上述购药数量和剂量的规定, 一般购非处方药每单总金额不超过 300 元。 7、不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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