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我办决定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及补偿办法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 兴安路西至太平路, 康乐街以北至民主街。二、拆迁人: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补偿安置方式(一) 房屋补偿标准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办法。(1) 、住宅回迁安置办法被拆迁人房屋需产权调换的, 以房屋实测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户型进行安置, 标准以“一证一房一回迁”, 每户有多本房屋产权证照是一个户主姓名的,可按房屋产权证照数量选择多套回迁安置房屋, 楼层选择上应适当调配,但《肇东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原面积基础上扩大面积在 5 平方米以内,享受成本价格(1200 元/ 平方米) ,超出 5 平方米不足 10 平方米的 1按(1800 元/ 平方米)”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2) 临街房屋回迁安置①临街经营性房屋( 包括出租他人经营的) 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 调换至临街商服用房( 二层以上仍还临街二层以上), 每平方米向开发商找 600 元结构差价。临街经营性人房屋回迁商服用房的,如需扩大面积按实际销售价缴纳扩大面积款( 不享受 0--10 平方米优惠政策)。临街经营性房屋必须同时具备工商执照、纳税证明、正在营业中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等条件方可享受以上补偿标准。②临街住宅房屋按 1: 回迁院内住宅, 并结算楼层差价。③临街 3 楼以上需回迁院内住宅楼相应楼层的,可不结算楼层差价。④凡回迁院内多层住宅楼的房屋需结算楼层差价,二、六层不找差价,三、四层每平方米结算 150 元结构差价,五层每平方米结算 100 元结构差价。⑤高层的二-- 五层做为回迁用房,回迁二层的“拆一还一”不结算楼层差价; 回迁三层的每平方米结构50 元楼层差价; 回迁至四层每平方米结算 100 元楼层差价;回迁至五层每平方米结算 150 元楼层差价;回迁至其他楼层的按照其所在楼层与二层的销售差价结算。⑥大山墙临主或次干道的按临街住宅房屋标准对待。⑦临街车库执行临街住宅回迁标准,院内车库执行院内住宅回迁标准。(二) 、附属物补偿标准⑴砖仓房 180 元/ 平方米; ⑵土仓房 100 元/ 平方米; ⑶树木( 仅补偿果树,必须具备 3 年以上树令并结果实的)50 元/ 棵; ⑷井( 压管井 300 元/ 眼;水泥井 800 元/眼); ⑸大棚、温室补偿标准按实际情况确定; ⑹被拆迁人的附属物如标高超过 1、5 米的砖围墙、铁制大门、菜窖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指产权证照以外的附属物)。(三) 、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标准⑴搬迁补助费为每户 600 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 1200 元。⑵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每户每月给予 300 元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不能入住安置房屋的, 自逾期之日起, 加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四) 、营业损失补偿具有工商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中且实际营业一年以上四个基本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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